2006年11月2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看法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吃的“安保”问题怎样解决

  这一回,餐桌上又出了“安全事故”——苏丹红“染”出来的“红心蛋”、用有害药物喂大的多宝鱼。其实,食品安全出状况已经不是第一回了,问题是公众在身受其害后仍然不知道怎样才能把住源头、怎么惩罚“恶人”。本期《看法》就来听听法律专家是怎么说的。

  本期嘉宾
  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章剑生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                             尹昌平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英国诺桑比亚大学法学硕士     陆芳

  话题一  凸显监管缺位
  主持人   问题“红心蛋”和多宝鱼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当地养殖户自己都不吃。可采购人员和食品卫生监督部门,长期以来都没有发现这一反常现象。因此有人说:在大批量购进农副产品前,有必要进行适当的“私访”,不能太相信当地颁发的许可证。请嘉宾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章剑生   我认为,由“红心蛋”和多宝鱼引发的公共食品安全问题,不是政府监管可以完全解决的问题,因为无论我们如何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总会有监管不到的盲点。
  公共食品安全也不是法律可以完全解决的问题,它还是一个公共道德问题。制造“红心蛋”的人不吃“红心蛋”、养殖多宝鱼的人不吃多宝鱼,这足以说明他们的公共道德观已经跌破底线——为了牟利,不惜故意牺牲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甚至生命。他们心中已没有基本的为人处世的道德律。或许,只有在这样的个案中,我们才能真正领会到亚当·斯密当年交替创作《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的苦心孤诣。
  陆芳   我认为,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其运行首先还是要依靠法律来规制和调整。即使由于规制手段不完善而出现了问题,积极的做法应当是从法律及其实施上去寻求解决的方案,而不是全盘否认其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权威性。
  2004年,我国开始施行《行政许可法》。食品药品的生产作为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项,是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法进行审定而授予行政许可的。此种行政许可一经授予,即是在法律上肯定其资格或品质,这种法律标准应当作为人们信赖和判断的第一标准。
  当然,此次“红心蛋”和多宝鱼事件反映出当前食品卫生安全危险已从加工、销售阶段提前到了生产阶段,加上法律层面以及监管力度上存在的问题,其危害确实让人防不胜防,不仅破坏了市场信誉,也损害了合法商户的利益。因此,作为一种补充手段,采购人员或相关监督部门人员从当地农户多了解些相关情况,即所谓的“私访”,也能对食品安全防范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尹昌平   从道理上说,鱼虾禽肉蛋均需经生产单位质检合格后方可出售。问题是不少企业没有依法建立质检化验机构,设立了相关机构的有些也是装模作样,小规模及零售企业无任何检验直接入市则是常有的事。如此这般,哪有不出事的道理?
  虽然采购人多长个心眼,凭相关手续和经验把关十分重要,但采购人员的素质更为要紧——要是被商业贿赂的毒弹击中,也就丧失了前沿防线。
  然而,公共行政监管职能,理所当然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责所在。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涉及工商、卫生、药监、质监、食安办、农业、林水等诸多部门,形成了“都有责权又都分权”的监管局面,其实也是不利于监管的。

  话题二  如何加强监管
  主持人   其实,我国相关法律对食品安全早已作出了相应规定。接二连三地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是法律出了问题呢还是监管出了问题?请嘉宾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尹昌平   我国已经走出无法可依的时代,法律管天管地管空气,食品及饲料添加剂管理也都有国家标准。
  据说多宝鱼的疫苗研制才进入实验期,可见消毒防疫用药未过关、从业者违规滥用已是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监管部门对此也是心知肚明的。那就应该早做部署,防范滥用禁用药物防疫。不客气地说,监管部门的惰政渎职、消极应付,助长了黑心老板的气焰,甚至还利益均沾也说不定。
  源头的钳制、出口的筛选、事前的监管是要在设备仪器上大投入的,检验机构设置更需科学有序,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层层拦截,方能奏效。
  章剑生  “红心蛋”和多宝鱼事件发生后,许多人都在指责政府的职能部门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应当说,这样的指责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义上都是成立的,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确实负有相关法律责任。但是,我们的法律是否赋予了相关职能部门足够的职权,并配置以足够的人财物?我看未必。
  有些地方行政机关中,执法都由招聘的事业编制人员(有的甚至是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组成的执法总队、支队和大队在实施。这样的执法队伍由于经费不能充分保证,往往不得不通过吃“杂粮”来维持生计。如此现状不改变,我以为,毒鱼毒蛋事件今后仍然会出现。
  陆芳   在红心鸭蛋以及多宝鱼事件发生后,有关行政部门人员称:“监管食品安全的政府相关部门有食品药品管理、农业、质监、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和商务等部门,我国目前法律针对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也可谓比较完备,仍然接连出现问题主要是由于各监管部门各管一段、职责不清以及谁都没有义务去启动食品检测机制。”
  可见,首先,由于法律规定对各行政部门分工存在不清晰或是空白,导致整个监管链条脱节,这仍是法律的问题。其次,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范畴内,各行政部门严格实施法律,加大监管力度,对于杜绝有害食品流向餐桌是至关重要的,突破了这个监管环节,人们的食品安全便失去了保障。再次,根据养殖户的解释,多宝鱼引自欧洲,由于其抗病能力差且对水温要求很高,因此只有通过大量喂药防止其死亡。由此,我们应当思考的是,仅仅依靠法律的作用、行政部门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必须伴以相应的农业科技的进步以及对普通百姓科学知识的普及,才能在实现农业发展的同时保障食品安全。

  话题三  提升制裁“当量”
  主持人   这几年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在食品中“下毒”所需承担的“风险”太小。因此,有人认为对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从法律上加大惩罚力度,对此各位嘉宾有何看法?
  尹昌平   对放毒者打击不力显而易见,但依法条严惩重判,确有法律上的障碍。
  现行刑法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从法理和犯罪主体、主客观要件上将其归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类罪,应是正确的。虽然该犯罪亦侵犯公众的人身安全,但与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尚有差异。即便是危害公共安全的26个罪款中,也只有5条有死刑规定,刑罚档次也拉得比较开。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未设死刑,后果再严重,无期徒刑到头;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则要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致人死命,才能比照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直至死刑。而且,两罪罚金偏低,都是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的惩罚,不足以使其吸取教训,更不会倾家荡产,还有“起死回生”的本钱。
  可见,通过修法和司法解释提升量刑幅度很有必要。应从数量、范围、手段、毒性、潜在危害后果上扩大高端处刑力度,够上刑事追究的绝不心慈手软,坚决绳之以法,以儆效尤。
  陆芳   不法经营者为获取利润的最大化,利用科技生产有毒有害食品,似乎有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气焰。
  对于这些行为,依据现行法律进行惩处是必须且首要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除了相关行政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外,刑法第14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罪是行为犯,其构成不以客观上实际发生人体健康损害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即可构成犯罪。应该说,根据该刑法条文作出的量刑处罚,是针对此种非法行为最严厉的处罚了。
  但是,法律本身对于社会科技进步总是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针对近年来食品安全出现的新情况和不同程度的危害,法律当有相应的更加明确、全面的规定,以期有力地打击这一类犯罪行为。
  章剑生    对个别黑心的生产经营者施以重罚,甚至罚他个倾家荡产,如同对杀人者处以死刑并不能制止杀人一样,仅仅是旁观者图一时之快,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
  通过市场准入资格的管制,将曾经有过这样“劣迹”的人终身或者若干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行业,或许比简单的罚款、没收更能产生良好的效果。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2条规定:“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我以为,这样的立法精神也可以体现在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上。

  链接
  国外食品造假罚得狠
  美国 美国有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分为联邦、州和地区三级。监管机构聘用流行病学专家、微生物学家和食品科研专家等,采取专业人员进驻食品加工厂、饲养场等方式,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构成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
  与之相配套的是涵盖食品产业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律及产业标准,既有类似《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这样的综合性法律,也有《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这样的具体法规。一旦被查出食品安全有问题,食品供应商和销售商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和数目惊人的巨额罚款。
  韩国 韩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或以销售为目的采摘、制造、加工、进口、运输、储存有害食品者,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1亿韩元(100韩元约合0.8元人民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以上两项并处。对于违犯上述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各市道可自行制定限制其营业时间和经营行为的相关规定,并可处以销售金额2至5倍的罚款。                             
  (树茂)